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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银风与孙凤宝、孙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风,孙凤宝,孙文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72号原告张银风,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胜,男,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之夫。被告孙凤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文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风与被告孙凤宝、孙文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凤宝、孙文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凤宝、孙文娟、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