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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何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何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679号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H175D。法定代表人周燕,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红,男,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何春花,女,1987年1月16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邬汉,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