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百平与周明威、周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平,周明威,周宗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045号原告:李百平,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周明威,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被告:周宗鸿,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市相山区。原告李百平与被告周明威、周宗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