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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严与李季、沈阳市山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严,李季,沈阳市山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018号原告:陈严,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季,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山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5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严诉被告李季、沈阳市山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蒙审 判 员  王国锋人民陪审员  张乃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凌白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