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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曹卫忠与李独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卫忠,李独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曹卫忠,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独山,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卫忠与被执行人李独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卫忠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9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88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独山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曹卫忠亦无法举证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