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范丽坡申请执行郭娜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丽坡,郭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224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范丽坡,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申请执行人郭娜,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范丽坡申请执行郭娜离婚一案,(2016)豫12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郭娜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2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