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苏晓梅与朱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梅,朱友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244号原告:苏晓梅,女,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朱友金,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梅与被告朱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晓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友金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晓梅撤回对被告朱友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苏晓梅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典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