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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陶涛、施溢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涛,施溢彩,吴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陶涛,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布朗族,居民,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施溢彩,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陶涛之妻。被执行人:吴杨志,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涛、施溢彩与被执行人吴杨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722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鸿审判员 陈丽丽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