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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清与刘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刘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289号原告:张清,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刘永新,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张清与被告刘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永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新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撤回对被告刘永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张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无书 记 员  王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