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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朱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798号罪犯朱冰,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朱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2016年3月、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冰服刑期间没有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