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乾坤夜总会对面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寰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