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976号之一被执行人朱凯,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朱凯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凯应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朱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凯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2017年4月11日,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封了被执行所有的摩托车一辆,车牌为湘G×××××,但车辆本院未实际扣押,未能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凯目前虽有摩托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凯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