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妍与王希春、陈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妍,王希春,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54号申请人:吕妍,女,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王希春,男,汉族。被申请人:陈浩,男。担保人:张淑玲,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因申请人吕妍与被申请人王希春、陈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浩所有的吉XXX**号车辆(价值300,000.00元),并由申请人吕妍所有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政府开发小区X号面积为66平米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淑玲所有的吉房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政府开发小区X号面积为66平米。二、扣押被申请人陈浩所有的吉XXX**号车辆(价值3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