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苏州菲利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家得福超市、汪德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菲利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家得福超市,汪德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239号原告:苏州菲利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海路33号天惠商务广场A幢603。法定代表人:汪佐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冰,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家得福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集贸市场*楼。经营者:汪祥友。被告:汪德孟,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苏州菲利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家得福超市、汪德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菲利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菲利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苏州菲利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肖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