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XX娣与黄利达、潘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娣,黄利达,潘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379号原告:XX娣,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黄利达,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潘月仙,女,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XX娣与被告黄利达、潘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XX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娣撤诉。审 判 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