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字第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亚申请执行牛广亮、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牛广亮,刘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字第59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牛广亮,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莹,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王亚与牛广亮、刘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7)郑黄证执字第00024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为牛广亮、刘莹,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伍佰元整,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壹万壹仟零柒拾元整;逾期利息、违约金、罚金及其他费用。牛广亮、刘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亚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牛广亮名下房产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牛广亮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红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