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谢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XX,因开设赌场嫌疑,分别于2014年3月31日、2016年7月1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谢X,因开设赌场嫌疑,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2016年8月3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谢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世鹏、代理检察员焦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谢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谢XX为赚取洗码费,经上线荆XX(另案处理)介绍,开始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向参赌人员杨XX提供网站域名、赌博账户、出售赌注筹码点数等形式,接受其在赌博网站上投注赌博,累计接受杨XX投注金额342850元;此外被告人谢X通过介绍杨XX在谢XX、谢XX、荆X处参赌从中获利2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谢X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仍介绍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XX、谢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谢XX为赚取洗码费,经上线荆XX(另案处理)介绍,开始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通过向参赌人员杨XX提供网站域名、赌博账户、出售赌注筹码点数等形式,接受其在赌博网站上投注赌博,累计接受杨XX投注金额342850元。被告人谢X通过介绍杨XX在谢XX、谢XX、荆X处参赌从中获利28000元,用以归还赌债和购买赌博筹码。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X因涉嫌开设赌场被临猗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8月31日其到临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受案登记表,证实:杨XX于2014年1月13日11时报警称其多次在谢XX、谢XX、荆X处赌博,谢XX、荆X等人为要赌债将其绑架。3、被告人谢XX的邮政银行流水,证实::杨XX(尾号9875)20121226转入30000;20121231转入28000;20130107转入5000;20130308转入40000;20130309转出46950;20130311转入50000;20130318转出33900;20130323转出10000;20130325转出42000;20130429转出7000。4、临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谢XX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5、被告人谢XX、谢X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同案犯荆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4月左右谢X介绍杨XX(小伟)给我认识,想让我帮忙给杨XX弄点筹码,后来杨XX用我的百家乐账号玩了三次,输了大概十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5月份,他在太原他自己的物流信息部玩,让我把账号和5万筹码通过短信发给他,他给我的邮政储蓄卡上存了5万;第二次是同年6月份的时候在临猗天源大酒店开房玩,我去房间里给他账号还有2万筹码,他直接给我2万现金;第三次是在运城八号公馆开房玩,我到房间通过短信把账户还有3万筹码发给他,他直接给我3万现金,之后他输完了就再没买过我的筹码。我的百家乐账号是2012年年底在网上申请的,网址是www.js6899.com,我的账户用户名是1,一元钱能买一个筹码,我买筹码是通过银行自助存款机存到赌博网站提供的银行账户上,网站就把筹码发到我的账户中。我每次买一万个筹码,网站会给我返一百个,杨XX买十万筹码,我能获得一千个,相当于一千块钱。每次都是我和谢X一起找的杨XX。7、证人谢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曾经因为借谢XX的钱用我的邮政卡,分几笔把钱打到谢XX的邮政账户里。8、证人姚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有一张邮政卡被谢新峰借走了。9、证人马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和谢XX之间有生意,我经常用他的邮政卡转账。10、证人马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每年卖苹果都会用谢XX的邮政卡转账。11、证人杨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后半年,我跟着谢X开始玩百家乐,有时输有时赢,之后谢X介绍我到谢XX那里玩,每次都是谢XX把码发给谢X,谢X给我开房,让我在那里玩,我在谢XX那里输了有40多万,有一次赢了5万,我去找谢X,谢X说谢XX被抓了,马上拿不到钱,他就把我介绍到谢XX那里玩,我在谢XX那里输了有38万元,我还欠谢XX5万元,还不起了,谢X就介绍我到他伙计荆X那里玩,每次都是谢X叫我去,每次都是谢X在我旁边看,我在荆X那里输了有15万左右,之后谢XX找我要我欠他的钱,就把我从临汾拉到他家了。每次都是谢XX、谢XX、荆X把一个账号密码发到谢X手机上,谢X再转发给我,我登陆那个账号密码就可以直接玩了,如果上面的分输完了,我就得给人家钱,如果我赢了,他们把钱就打到我账号上。谢XX他们把我从临汾拉回来没有打我,只是不让我走,一直呆了16个小时。12、同案犯谢X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7、8月份,我一个朋友晓辉给我1000分让我玩百家乐,当天我赢了200元,之后程立军给我分让我给他往出卖,我就成了程立军的下线,干了一个月左右程立军就不干了,在10月份左右我又跟荆XX干,我村谢X给我介绍了一个客户叫“小伟”,我把分放给谢X,谢X负责发给“小伟”。放分过程是,荆XX给我手机给我手机上通过短信发个账号和密码,然后我转发给谢X,至于谢X转发给谁我就不清楚了,每此谢X都说是“小伟”要玩,一分就是一元钱,通过账号和密码就可以在电脑上登录百家乐赌博。在电脑上百度“阳光在线”就可以下载软件,然后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就可以玩了,上去就是押庄、闲、和,押庄是1:1,赢的话押多少赔多少,但庄家要抽5%,。闲是1:1,但是庄家不抽钱,赢多少就是多少。和是1:7,就是买1000分和,赢了就可以挣到7000元,在我这里最多只可以买300分和。荆XX把分放给我,我把分放给谢X,谢X放给“小伟”,“小伟”赢了的话,谢X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我发个卡号,我就给他打过去,如果输了,我在电脑上有个管理平台可以看到“小伟”还剩多少,我给谢X打电话,谢X就通知“小伟”给我打钱,有时打在我的卡上,有时打在荆XX卡上。我的邮政卡号是62109818110023168。荆XX也是邮政卡,户名就是荆XX,卡号我记不住。我觉得“小伟”在我这最多输10万块钱。我们有个管理平台,可以在上面设置账号和密码,都是一次性的,玩完就不能用了,下次玩得重新设置。荆XX给我放分,我把分放出去后别人玩,我挣的钱叫洗码费,比如我放出去1000分,1000分输完后,玩赌博的人就把1000元给我,然后我将1000元交给荆XX,然后荆XX根据情况给我抽洗码费,抽的点是6/1000或8/1000不等。我和谢X两个人能挣1万元左右,平均每人5000元左右。我管理平台的账号一两个星期就换一次,每次换账号都是荆XX告诉我,我现在都记不住。之后,小伟还在我村谢XX那里玩过,谢X还把小伟介绍大荆X和耽子一个娃那里也玩过,后来谢XX为要帐还把小伟从临汾带回临猗。13、被告人谢X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邮政有一张账户名为谢XX,尾号为(1219)的银行卡。2013年4月份谢X领着我认识的杨XX。2013年3月份的一天,谢X介绍我认识杨XX,杨XX用我的号打百家乐断断续续玩了几个礼拜,最后欠我五六万给不了我,就断了联系。我的百家乐分有的是通过谢XX拿的,有的是我自己打电话从网站上要的,2013年7你的一天杨XX把我账号上的5万分输完后跑了,2013年12月的一天,荆X告诉我杨XX在临汾,我就把他从临汾带回我家了。我的上线是荆XX,每次我都是从他那里买的分,我给他现金,他给我上分,把账号密码发给我。我们玩的“百家乐“账号密码只能用一个礼拜,每个礼拜天结算,过期作废,要是账号里余额,荆XX就把钱打给我。14、被告人谢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我开始玩百家乐,之后我介绍杨XX在谢XX跟前购买筹码参赌,我俩在谢XX跟前玩了七八次,基本上都是在太原、运城或者临猗的宾馆开房玩,每次由我联系谢XX买筹码,他把参赌账号发给我,我和杨XX一起玩,后来杨XX和谢XX熟悉后就绕过我,后来杨XX让我重新给他介绍一个卖筹码的,我就介绍谢XX给他认识,赌博时候也是通过我购买筹码,后来他们熟悉了就绕过我了;之后杨XX又让我介绍卖筹码的给他认识,我就介绍了荆X,我和杨XX赌博都是一块钱兑换一个筹码,他们通过短信把赌博的账号和筹码发给我,我再交给杨XX,下载软件的地址也是他们通过短信发给我,我们在电脑上输入账号参与赌博。我介绍杨XX给他们,他们会给我好处费,谢XX给我抽了八千元左右的好处费,但全给我顶了筹码,谢XX给我抽了两万左右,也没有给我钱,给我顶了赌债了,荆X没有给我抽钱,但管我吃了几顿饭,有时候杨XX赢了会给我小费,总共给我三千多元。15、辨认笔录:被告人谢XX辨认出荆X和谢X。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博达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谢X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仍介绍参赌人员,并从中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二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谢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国华审 判 员 付淑玲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