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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洪珍与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洪珍,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胡洪珍,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99号。法定代表人:徐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洪珍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洪珍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洪珍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