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绍龙、欧阳姝恬等与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龙,欧阳姝恬,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362号原告张绍龙,男,汉族,2000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欧阳姝恬,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7号。法定代表人赵新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侠、陈亚娟(实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龙、欧阳姝恬诉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龙、欧阳姝恬撤回对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