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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绍龙、欧阳姝恬等与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龙,欧阳姝恬,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362号原告张绍龙,男,汉族,2000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欧阳姝恬,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7号。法定代表人赵新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侠、陈亚娟(实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龙、欧阳姝恬诉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龙、欧阳姝恬撤回对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