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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032号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婷,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