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820号原告:孙某某,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祥杰人民陪审员 宋庆龙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