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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820号原告:孙某某,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特别授权),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祥杰人民陪审员  宋庆龙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