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志,郭云彩,丁俭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长志,男,住扶余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9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被告人郭云彩,男,住扶余市。曾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6年6月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9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被告人丁俭,男,住扶余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宁江区人民检察院院决定,于2016年12月28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遵照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83年秋,扶余县政府号召群众植树造林,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等48户村民在扶余县新站乡马家村栽种农田防护林。1987年,吉林省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的通知,扶余县委依据该通知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造林绿化的决定》,马家村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将该村48户村民种植的农田防护林林权收归集体所有。2002年,马家村村民委员会将马家村的农田防护林一次性承包给王某2、王某325年,承包费12万元。2005年,郭长志、郭云彩、丁俭等48户村民开始上访,新站乡政府于2008年1月12日以(2008)新第5号决定书将马家村的农田防护林林权确权给马家村所有。村民不服到扶余县政府申请复议,扶余县政府于2009年2月23日维持了新站乡政府的处理决定。2012年3月5日,村民向扶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判决维持了新站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村民又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判决维持新站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并于2012年10月10日驳回了郭长志等人的再审申请。2012年10月15日,吉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将郭长志林权纠纷信访事项作出三级终结。2014年6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马家村48户村民的再审申请。此后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开始代表村民缠访、闹访、无理非访。2015年6、7月某日,被告人郭长志、丁俭、郭云彩到扶余市人民法院许某副院长办公室滞留一日后离开。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到北京上访,二人以不返回为要挟向接访人员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于9月25日被接回。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再次到北京上访,期间,被告人郭长志自行返回,被告人郭云彩、丁俭以不返回为要挟向接访人员杨某、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2015年年末某日,被告人郭长志、丁俭、郭云彩到扶余市人民法院接待室滞留一天后离开。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再次到北京上访,一直滞留至2月2日被接访人员到北京接回。2016年春季某日,被告人郭长志、丁俭、郭云彩到扶余市法院接待室滞留一天后离开。2016年4月某日,被告人郭长志、丁俭、郭云彩在扶余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执行局、信访办合用的办公室滞留七日,导致三个部门一周无法办公。迫于此种情况,扶余市人民法院院长召集相关部门在新站乡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索要上访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无理要求。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再次到北京上访,二人以不返回为要挟向接访人员孙某、徐某索要人民币800元,后于4月21日被接访人员接回。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再次到北京上访,滞留至4月27日被接访人员遣返回松原市,新站乡财政所工作人员李某将三人接回,并支付遣返费用人民币15000元。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再次到北京上访,被扶余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刘某遣返回扶余市。5月24日被告人郭长志、丁俭、郭云彩再次进京上访,一直滞留至6月3日被接回。期间,6月2日郭云彩在中南海周边非访,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再次进京上访,三人以不返回为要挟向接访人员黄某、赵某索要人民币1500元,后于6月16日被接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在与扶余市新站乡马家村林权纠纷一事诉讼终结和信访终结后,仍多次进京上访,还多次扰闹扶余市人民法院,影响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俭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载明,2016年7月4日9时许,在扶余市信访局接待大厅内,将郭长志、郭云彩、丁俭抓获。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载明,三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2016年6月郭云彩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被扶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丁俭、郭长志在辖区居住期间均无前科劣迹。3、中共扶余县委文件载明,文件中规定:农防林、护屯林、护路林由专业队承包管护,林权归集体,或成带承包给个人管护,林权归集体,收益分成,不要将其作价给个人所有,不要由个人零星分散承包管护,已作价处理给个人的,由集体退还原价款,林权归集体。4、中共吉林省委文件载明,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不准把集成片的集体林划给个人做自留山,也不准把承包山转为自留山经营,不准把集中成片的集体所有的林木作价转卖个人,已经转卖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作价过低和只顾砍树卖钱不思经营管护的,要按规定收回。不准把集体所有的承包到户。5、中共中央中发[1987]20号文件载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证实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6、扶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的意见载明,与中共扶余县委《关于深入开展造林绿化的决定》内容一致,指出林权归集体。2000年11月27日。7、扶余县新站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2008)新第5号】载明,1983年秋天,申请人丁俭、郭云彩等47户响应营造“三林”的口号植树造林,当时政策谁栽归谁,树苗是每棵3.5分,集体出2分,个人出1.5分,申请人在防护林的间隙种植杂粮等作物达2-3年。1988年新站乡政府根据中共扶余县扶发【1987】11号文件精神,将三林林权归集体所有。2002年因新站乡马家村还外债,将林木卖给他人。乡政府认为:一、申请人丁俭、郭云彩等47户于1983年的确出钱出力种植了树;二:申请人在防护林间隙种植杂粮杂豆等农作物2-3年,收入足以顶平工钱和树苗钱;三、1987年被村集体收归林权后,申请人在长达20年以后才提出权属争议。根据以上事实和省委、省政府【1987】年4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意见、县政府【1987】年11号文件精神,以及扶余县人民政府2000年1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意见》的规定,“三林”林权应收归集体的精神,乡政府研究决定:马家村农田防护林林权归马家村集体所有。2008年11月12日8、扶余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扶府复决字[2009]1号)载明,新站乡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被申请人新站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09年2月23日。9、原扶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扶行初字第1号】载明,判决维持新站乡政府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8)新第5号处理决定。2012年4月19日。10、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松行终字第9号载明,马家村2社48户村民不服扶余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扶余县新站乡人民政府针对马家村48户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扶余县新站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早在1988年,县、乡人民政府及村集体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将农田防护林权收归集体所有。扶余县新站乡人民政府作出的(2008)新第5号处理决定,将该案争议的马家村农田防护林确权给马家村集体所有,符合法律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15日。11、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2)松行监字第4号】载明,郭长志、郭云彩等人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驳回再审决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郭长志、郭云彩等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1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扶余县新站乡马家村2社48户村民诉扶余县新站乡人民政府林权行政处理一案的司法建议【(2014)吉行监字第15号】载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站乡政府作出的(2008)新第5号处理决定,确认马家村农田防护林林权归马家村集体所有符合扶余县1987年相关文件的政策精神,同时考虑到该案涉及政策适用及历史遗留问题,我院驳回48户村民的再审申请,据我院了解,该48户村民有进京上访的趋势,请做好协调稳控工作,避免集体访、激烈访的发生。2014年6月4日。13、吉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吉信联办文【2012】60号)载明,关于对郭长志林权纠纷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审核认定报告:省级联席会召集人兰宏良签署了审核认定意见,认定其符合“三级终结”要求,报请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备案。2012年8月10日,松原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核认定意见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拒绝在《已依法终结信访事项备案表》上签字。1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载明,2016年6月2日,郭云彩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正常单位秩序,扶余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3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15、诉求赔偿载明,误工费、基金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等,丁俭共计151000元,郭云彩296400元,郭长志598000元,三人合计1045400元。2016年4月14日16、保证书载明,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于2016年7月17日申请谅解,表示不再上访。17、提取笔录载明,2016年9月26日,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杨某1、程某从张某手中依法提取新站乡政府历年来接访丁俭、郭长志、郭云彩的费用和票据复印件、新站乡马家村接访三名嫌疑人的费用统计表。18、马家村接访费用载明,2015年9月25日、11月10日、2016年1月23日、4月、5-6月、6月14日合计72671元;新站乡政府关于接郭云彩、郭长志、丁俭产生的信访费用清单及旅差费报销单6枚:2015年11月12日、2016年4月27日、4月21日、6月7日、6月20日合计金额26788元。19、办案说明载明,经多次查找,姚某未在新站乡居住,未能找到该人;我局工作人员找王某询问新站乡卖树经过,该人拒绝出具材料。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11月份任职新站乡党委书记的。我来反映一下我们辖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以及代理人王某1一直因为马家村48户村民和村上林权纠纷上访的事,1983年县政府号召植树造林,马家村买树苗每棵村集体核销0.02元,48户村民每人每棵花0.015元。1987年根据吉林省【1987】44号、扶余县【1987】11号文件,马家村将1983年营造的“三林”权属归马家村集体所有。2002年,马家村将树带全部流转,承包期为25年,承包费12万元。2005年,老百姓开始上访了。2008年以丁俭、郭云彩为首的47户代表到乡政府申请确权,2008年1月12日新站乡政府以(2008)第5号决定书将马家村农田防护林收归马家村集体所有。农户不服申请复议,2009年2月23日扶余县政府维持了新站乡的处理决定。村民于2012年3月5日向扶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扶余县法院维持了新站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村民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继续维持马家村的处理决定,这些人又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再次维持了这个案子,2012年10月15日吉林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就把他们上访这个事三级终结了。丁俭、郭长志、郭云彩一直上访,2014年6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新站乡政府一次司法建议,这些人的法律途径彻底走完了,最终也没有达到他们满意,多次进京、进省闹访、缠访,2015、2016年进京越级上访将近10次。2016年春节前后,三个老头在扶余市人民法院连住几天几夜,法院信访部门和主管院长根本办不了公。2016年两会之后,为了维稳胡院长主持召开了一次听证会。郭长志、郭云彩、丁俭进京上访,我去接访几次。2015年9月,给郭长志、郭云彩每人1500元。11月11日,杨某给郭云彩和丁俭每人500元。2016年4月20日,孙某给郭长志、郭云彩每人400元,2016年6月14日给1500元(具体给几人钱不清)郭长志、郭云彩、丁俭这三个老头基本都是在北京上访,不给钱不回来。这些年我们接访造成经济损失主要就是接访费用,包括给他们的钱我们这两年花了得有十来万元钱,村上出7万多,镇上花2万多。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10月份任新站乡副乡长。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去北京上访,我去北京接过他们两次。2016年5月22日他们去北京,在5月23日早上被国家信访局遣返回来了,当天下午刘某1市长在信访局接待,之后在5月24日他们又到北京上访,在北京滞留10来天,我和郭某、徐某去接的,他们不回来,郭某和徐某先走了,赵某和闫某又来接他们,最后是闫某给送回来的,期间郭云彩到中南海非访,回到扶余之后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拘留出来后,6月13日三人又到北京,我和赵某6月14日到北京接回来的,6月16日我通过陈某给每人500元钱后才回来的。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10月份任新站乡党委副书记。郭长志、郭云彩、丁俭是代表48户农民和马家村林权纠纷的事情上访,王某1自称是律师,实际就是一个普通农民。他们和村上纠纷的事从信访的角度已经三级终结了,从法律角度省、市、县已经审判终结了。2015年11月10日,我和徐某去北京接过丁俭和郭云彩,因为郭云彩非访,我们从北京公安机关手里拿回训诫书,他俩不回来,向政府要到北京的费用钱,后来给二人每人500元,另外还起两张车票,每张289元。三人进京上访还朝我们要不少钱,否则就不回来。这些钱是他们主动要的,基本上都是在北京上访要的,不给钱就不回来,给完钱还得商量。这些钱后来都摊到马家村上了。黄乡长给过1500元,每人500元,徐某给郭长志、郭云彩3000元钱,这些钱都是三个人强行要的。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开始担任马家村村书记的。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上访的原因是认为村民种的树被村上和乡上卖了,但他们没分到钱,后来他们和乡政府打官司,三级法院都判他们败诉,他们认为判处书假的,所以一直上访。扶余市法院到新站乡开过一次听证会,村上就我自己参加了,还有乡上的人,再有法院胡院长领着两个人,他们三个老头说法院判决是假的,他们三个要求为他们上访13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乡上不同意,最后听证会就黄了。从2015年开始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他们经常去北京,我们村干部和乡里去北京接访6、7次,还不算被省里送回来的。乡里的杨书记、黄乡长、孙某,我、赵某、闫某、郭某都接过他们。每次一般去两人,我参加的就有5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每次去北京接他们三人的时候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就跟着乡上领导去的。2015年9月25日,我和村长赵某去接的郭云彩和郭长志,包括给他们两人3000元,花了1万多。2015年11月11日,三个都去了,郭长志自己回来了,我和乡政府杨书记、村治保郭某去的,给了丁俭和郭云彩每人五百元。这次给的是进京的费用,不给钱就不回来。2016年1月24日,我、赵某、闫某和郭某去接的郭长志和郭云彩,到那后没见到人,后来他俩被遣返回来了。2016年4月20日,郭云彩、郭长志进京,4月21日我和武装部长孙某去的,到那之后每个人给400元钱,给起的车票。5月22日他们三人去北京被遣返回扶余,23日我们到街里接的,刘某1市长接待的,24日他们又到北京去了,我和黄乡长、郭某急忙就跟去了,呆了半个来月,之后赵某和闫某又去的,6月3日才回来。我们去接他们的时候,要求我们把去北京的费用给他们。村上因为这件事花了得有6、7万元钱,都是村上机动地的钱,我村再加上马晶丽,把我们折腾完了。尤其是赶到春耕秋收的时候就特别难,他们到北京闹,上级领导要我们接访,给我们造成太大的损失。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6月任新站乡马家村村长。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他们三个是我们村的村民,早些年的时候因村民种的树被卖了,没分到钱,后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他们输了,所以一直上访。2012年时他们上访的事已经三级终结了。法院因为他们的事开过听证会,徐某参加的。村上经常因为他们上访的事去北京接他们。我去过4次。去年9月25日我和书记徐某去过一次,2016年1月24日和徐某、闫某、郭某去过一次,2016年5月31日闫某去过一次,2016年6月份和乡上黄乡长去过一次。每次去接他们要求把他们去北京的所有费用都给他们。到目前为止,村上为了他们三个上访的事花了少说得有6、7万了。钱都是在乡上农管站借的,到农管站一查就知道具体数了。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任新站乡武装部部长。我来反映我们辖区郭长志、郭云彩一直缠访、上访的问题。他们因为和村上林权纠纷一事上访。法院和信访局已经按照国家法律规范三级终结了。但是他们不服。他们去北京上访,还管我们要费用钱,不给就不回来。2016年4月20日,郭云彩、郭长志去北京上访,我和马家村书记去接,二人让我们给他们每人400元钱,买回来的车票,还让我们给出住店的钱,要不他们就不回来。他们二人去北京不知道是自己要去的还是别人指使的。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马家村治保主任。郭长志、郭云彩、丁俭认为村民种的树被村上和乡上卖了,他们没分到钱,后来他们和乡政府打官司,三级法院都判他们败诉,他们的事也三级终结了,他们不服一直上访。他们去北京上访,我们去接他们回来,他们还要钱说是路费等费用,要不然就不回。2015年11月11日,三个人去北京了,郭长志自己先回来了,我和杨某、徐某去接的丁俭和郭云彩,一个人给500元钱才回来的。给他们的钱就是进京的费用,不给钱不回来。2016年1月24日,我和徐某、闫某、赵某去接过郭长志和郭云彩,他俩被遣返回来了,我们没接到。2016年5月22日三人被遣返回扶余,刘市长接待后24日又去北京了,我和黄乡长、徐书记跟去呆了半个月,我和徐某先回来了,赵某和闫某又去的。8、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扶余法院主管信访工作。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三人代表48户农民和马家村林权纠纷的事上访,王某1自称是他们三人的代理人,也是亲属,王某1参与过这个案子的听证工作。马家村林权纠纷从信访角度讲已经三级终结了,最高院、省、市、县法院已经审判终结了,均判马家村村民败诉。他们在法院有三次比较过激的行为。第一次是2015年的在许某院长办公室躺着不走,也不让我们院长走,到晚上7、8点了也不走,后来我拿钱带他们三人吃的饭安排的住宿;2015年年末他们来第二次上访,这次是在我们接待室不走,并且住了一夜;第三次是2016年4月份的时候,在我们法院不走并且在民三庭、执行局和我合用的一楼办公室连续住了一星期左右,根本没法办公。后来又来闹过几次,在我们院里破口大骂,他们也去北京上访了。2016年5月份的时候我和我们两位院长去新站乡举行听证会,我们把相关文件和法院判决书都给他们讲了,他们就是不理睬,一直强调林业部门对他们适用的各级文件不适用他们和马家村的争议,还提出要林权补助钱大概是一百零几万,有书面要求。我们把该讲的都讲了,但他们不服,最后没啥说的了,这些年上访的费用及误工,凭赏也得给100多万,否则继续进京上访。一开始的时候我们不知道王某1和他们三人什么关系,后来了解到王某1自称是三个老头的代理人,后来一了解根本不是。开听证会的时候,王某1说中央关于林权处理的文件不适用吉林省,不适用三个老头和马家村的纠纷,就是林带不给赔偿,三个老头多年上访和误工也得给一些。开听证会时,我们让王某1出去等着,她说是代理人,就进屋了。9、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扶余法院做安检员。郭长志、郭云彩、丁俭来我们院上访,好像是因为林地权属的事。2015年的时候我刚来单位,记得有次他们来我们法院上访,当时去的是我们许院长的办公室,在许院长办公室不走,并且与许院长发生争执。2015年第二次是在法院接待室不走,并住了一宿;2016年他们三个又来我们单位,第一次他们三人在法院住一宿,第二次在何某那屋住了一周才走的。他们来法院肯定影响我们办公。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1983年我是马家村村长,丁俭等48户村民在我们村种了一批树,树苗村上和个人各出了一部分钱,当时约定村民给点树空种地,种了好几年,后来根据省里、市里、县里文件,村上跟镇政府就把地收回了,村民把乡政府起诉了,打了好几级官司,村民都败诉了,郭长志领两个老头代表48户村民上访,上访特别厉害,给村上、政府、扶余县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01年至2010年任马家村会计。2002年马家村卖过农防林,具体时间我忘了,当时上面有文件,是关于农防林权属的文件,说农防林权属归村上所有,我村经过村民代表同意,村委会通过,公示拍卖等流程,最终村上将农防林承包给王某2、王某3--25年,承包费12万元。1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扶余市法院副院长,主管立案和信访工作。丁俭、郭云彩、郭长志上访告的是林权纠纷,从2012年4月19日一审到2012年6月15日二审,再到2012年10月10日再审,他们均败诉了,其中郭长志的上访途径也已经三级终结了,所以这三个人是彻底的无理上访了。他们长期闹访、缠访、越级上访,还多次在我们法院长期滞留,对我们扶余市法院、新站乡政府以及全市的信访维稳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压力与阻碍。今年4月份的时候,三人在我们院民三庭、执行局、立案庭合用的办公室连续呆一周不走,弄得我们根本无法办公。还扬言胡院长和我谁在家就住我俩办公室,弄的我俩上班都得绕着他们。一周之后,胡院长和我、何某上新站乡开了一个听证会,想进一步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他们雇了一个叫王某1的代理人,当场交了一份“诉求赔偿”,无理要求新站乡政府给他们1045400元,否则就继续上访。2015年6、7月份,他们在我办公室呆了一天,还不让我走,我一走就往回拽,后来晚上8点多,何某安排他们三个吃的饭,给安排的住宿才算拉到了。去年年末,他们又来了,在一楼接待室住了一晚才离开。2016年年初的时候,在一楼滞留一晚第二天才走的。我们主要就是规劝、引导,办法都穷尽了,说服不了。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扶余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总在北京负责接访,我知道新站乡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上访。2016年6月13日,我在北京接待过他们,当时新站乡干部负责接访,我们公安负责维持秩序和稳控工作。三人离京之前,黄乡长托我给每人500元,目的就是劝返,他们要回去时提出要费用,就不得不给一些费用。1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我任马家村会计。丁俭、郭长志和郭云彩去北京上访我去接过他们2次。2016年1月24日和徐某、赵某、郭某一起去接的郭长志、郭云彩。2016年5月31日和赵某一起去接的他们三人。他们三人上访是因为早些年村民种的树被卖了,没分到钱,后来起诉到法院了,三级法院判决他们输了,从法律角度讲他们三人的事已经处理完了,但他们不服非得要告。1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新站乡财政所工作。郭长志、郭云彩、丁俭三个人长期上访。今年4月25日的时候,他们到北京上访,后来被遣送到松原,我去松原接的,因为要付给遣返单位车费,当时给15000元车费。1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扶余市信访局驻北京办工作人员。王某1来过北京上访两次,我见过她,这两次上访我都参与接访了。第一次是2016年1月24日她来天安门非法上访,我们去马家楼子接济服务中心接的她,给她买的扶余的票,然后回去了;第二次是2016年5月22日,她领着丁俭,郭云彩,郭长志,我们在北京站堵着他们了,然后又给他送回扶余了。2016年,我一共遣返新站乡丁俭、郭长志、郭云彩他们两次,第一次是4月27日松原市公安局驻京办雇的车辆遣返到松原,新站地方的人出的车费,第二次是5月22日连同其他上访人一起遣回去的,5月24日他们又来北京越级上访了。17、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扶余市信访局驻北京办工作人员。王某1来过北京上访两次,我见过她。2016年4月25日,她是作为一起交通案件的委托人,来天安门非访区告扶余市法院,后来用车给她送回扶余了;第二次是5月22日,我知道她领着丁俭、郭云彩、郭长志来上访,我们在北京站堵住了他们几个之后就把他们送回扶余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郭长志的供述与辩解,2004年的时候,我们村民知道给我们个人的树卖了,一共是48户村民的树,我,郭云彩、丁俭作为代表就开始找政府上访。后被扶余市法院、松原市法院判决败诉,后又经吉林省高院再审、维持一审、二审判决,我们不服就上访。今年4月份,我们三个去法院信访局的一个屋里住了大约5,6天,因为我们没有路费钱不能来回跑,在那住就是为了等着胡院长接见我们。最后胡院长接见了我们,说给我们解决事,我们就回去了。胡院长给我们开了两次听证会,当时法院部门调解说给我们路费钱,还有一些误工费和精神损失,之后我们就算算,这些费用我们三个人一共是102万,但是我说必须给我们树,才能要这102万,新站乡说树不能给我们,就没有谈成。这102万是我们三个人上访13年的费用。这事按法律程序走,给我们树,就是我们告赢了,之后有关部门就能赔偿我们这些损失费。2016年6、7月份,我们去过扶余市法院许某副院长的办公室滞留一日,我们跟他说没钱吃饭住宿,要不就得住法院过道上,许某给我们一百元钱让我们吃饭,何某安排我们住在他的办公室。我们去过好多次,我们在何某和郭焕海办公室住过,第一次在走廊蹲过一宿,没在别的屋里住过。2016年6月13日我和郭云彩、丁俭去北京上访,接我们的人给我们每人500元钱。2015年我们去法院找院长,到那院长出去开会没回来,我们没见到,我们怕走之后院长回来看不着他,就在法院住了一夜,等第二天他回来了,我们见着院长了。2016年我们去法院找院长,那是法院找我们调解,我们到那后一次呆一天,一次呆七天。2015年至2016年我们去过北京、吉林省、松原还有扶余,去北京上访每次我都去了,丁俭和郭云彩去的比我少,大部分是我们三人去北京上访的还有一次我们的代理人王某1跟我们一起去了,但她没有上访。她没和我们说啥,除和我们去北京外,她和我们去省法院了。我们去北京上访,最后都交给当地政府处理,他们让我们回来,我们就说没有路费钱,就找他们要路费钱,我就说先借,等以后胜诉再还,最后他们就给路费钱。记不清给我多少路费钱,大部分都是几百元,就有一回是1000多。2015年9月份,我和郭云彩去北京,徐某和赵某把我俩接回来的,在接我俩的时候,徐某给我俩每人1500元钱,当时我手里的钱不是朝他要钱,这钱是我朝他借的。2015年11月份,我和郭云彩、丁俭去北京上访的事有,这次我们去告法院,到那之后,我听说扶余这来巡视组了,我就先回来了,让他俩在北京,他俩后来咋回来的我不知道。2016年4月下旬,我和郭云彩去北京上访,接访的是徐某和孙某,他们给我买的车票,我和他们一起回来的。2016年6月13日我和郭云彩、丁俭去北京上访,接我们的人给我们每人500元钱。2、被告人郭云彩的供述与辩解,我们村上48家村民在1983年和1984年栽种的农防林共27垧,在2003年村上书记姚某和村长李某1把林地卖了,因为这事我们去北京上访的。我们村上有48户村民因为林地的事与新站乡政府有纠纷,经过法院判决了,中院判我们赢了,后来执行不了,我们又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判决我们输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看见了,但我不认识字,听丁俭说是判我们赢了。经过三级法院判决后,我们认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假的,我们就开始上访告这个事。2016年4月份,我们去过扶余法院,大院长不在,我们就在信访办公室带了几天,是正常上班时间,我认为没有影响正常办公。我们三个就是等大院长回来,见不到他我们就不走。4-5月前,胡院长去新站乡开过一次听证会,当时有胡院长、许院长、我们三人还有代理人王某1,还有新站乡几个政府的人参加的。我们三人要求赔偿100万左右,我要求赔偿20万,郭长志是60多万,丁俭是16万,这些损失是王某1帮我们算的。我们三个要钱的依据就是我们上访13年,这13年我们啥也没干,也没有挣到钱,如果这些钱给了我们就不告了,上访时老百姓给拿了2万多,这钱我们三个得给老百姓拿回去。我们三人到扶余市法院多次,我记得在何某办公室住过,还在别的屋住过,不知道是谁的办公室。我去过扶余市信访局、松原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北京也去过几次了,刘某1市长接待过我们让我们走诉讼程序,六七年我们经过中级法院判赢了,但始终没有执行,后来乡上拿出假判决判的是乡上赢了。十多天前我和丁俭、郭长志三个人坐火车去的中纪委、公安部,别的地方我记不得了,也没解决什么问题,我也不认识字,我们与驻京办的工作人员也谈了,没结果。我去立学胡同的目的就是给新站乡政府施加压力给我们解决问题,我认为立学胡同是上访的地方我就去了。在北京再没有过激行为了。我们三人去北京上访是一起研究的。从2014年到现在,我记得去过北京5、6次,每次都是工作人员把我们接回来。要过2、3次上访费用,我记得每次都是给了我们每人300元,除了路费外格外给我们点。有一次我和郭长志去的,郭长志跟村上人要的钱,说是来回路费,一共要了3000元,我俩一人得1500元钱。2015年11月11日我们三人去北京上访,要1000元钱的事是有。朝接访的人要钱都是郭长志去谈,具体咋回事我不知道,郭长志拿回来就给我了接访的人多数时候是给我们负担路费钱。孙某和徐某去北京接我们这事有,当时回来的路费是他们出的,我没跟他俩要过钱,别人我就不知道了。2016年4月25日北京的公安车给我们和松原上访的人一起送松原,跟车的警察给我们20块钱让我们自己回家。2016年5月23日,扶余刘某1副市长接待过我们,我们是前一天去的北京,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回来市长接待我们,第二天刘某1接待的我们。接待完我们后没,我们还去过一次,黄乡长和赵某给我们接回来的,黄乡长给起的路费,没有要钱。3、被告人丁俭的供述与辩解,我们48家村民一起栽的树被村上给卖了,我们告村长被乡上给兜过去了。后来经过法律途径解决,最后法院判我们输了。但我们认为是假的,因为松原没有公开审理,没开庭,没公章,是不生效的。我不知道哪个法院判我们赢了。我不太清楚我们上访期间是否三级终结了。前段时间我们在法院呆了3、4天,因为我们不在那堵不住胡院长,我们就在那住了。胡院长给我们开过听证会,我们提出要100来万,这是33垧树钱,再加上我们三个人13年上访的劳务费,具体怎么分我们也没说。我们上访时委托一个姓王的让她帮忙,我们不懂法律。听证会是她去了。我交的保证书属实,我就想出去能多活2年,再也不上访了。向法院要的102万,是郭长志要60万,剩下我和郭云彩一人一半,我们以郭长志为主,说不清在法院呆那么多天是谁的主意了。因为村民栽的树被新站乡政府和马家村卖了才上访的。和我一起上访比较多的是郭云彩和郭长志,以郭长志为主,乡、县、市、省和北京都去过。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在与扶余市新站乡马家村林权纠纷一事诉讼终结和信访终结后,仍多次进京上访,还多次扰闹扶余市人民法院,影响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俭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长志、郭云彩、丁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丁俭所居住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能够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丁俭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5月16日(2017)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长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7月4日始至2018年1月3日止)。二、被告人郭云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7月4日始至2017年6月27日止(2016年6月2日行政拘留七日已扣除)】三、被告人丁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彦军人民陪审员 张雪芹人民陪审员 姚立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宇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