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汇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723民初1744号 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街道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揭卫,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汇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汇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经南 代理审判员 程红宇 人民陪审员 赵道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