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文武、陈积钦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武,陈积钦,宋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武,男,出生,汉族,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陈积钦,男,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宋雪莲,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教师,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陈文武申请陈积钦、宋雪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积钦、宋雪莲应支付申请人陈文武案款3029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