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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济宁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宇泰置业有限公司,张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宇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艳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路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