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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蔡剑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剑锋,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7)68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日,被告人蔡剑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金阳易城负一层车库,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奥迪车车窗未关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奥迪车后排座位上蓝色布包内的一台银色DELL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苹果IPAD盗走,后蔡剑锋将上述被盗物品销赃。案发后,蔡剑锋退出3600元将被盗DELL笔记本电脑赎回,现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DELL笔记本电脑价值5600元。被告人蔡剑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蔡剑锋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剑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