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曾德庭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德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德庭,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兰辉、郭志强,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德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德庭及辩护人陈兰辉、郭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曾德庭在赣州市章贡区XX镇XXX区X栋楼下见被害人赵某1的一辆三轮车停放在楼道口,于是要求被害人赵某1将该三轮车挪开,方便其家人晚上回家后停车,后被害人赵某1不情愿的将车挪开,但因为双方言语不和,在挪完车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曾德庭持一把木柄铁铲朝对方打去,但铁铲被对方夺下。后被告人曾德庭持一把刀朝对方乱挥乱捅,将被害人赵某1左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公安人员在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将被告人曾德庭抓获归案。被告人曾德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德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报案笔录及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德庭在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陈兰辉、郭志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曾德庭致被害人赵某1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2、被告人曾德庭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3、被告人曾德庭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曾德庭与被害人赵某1在赣州市章贡区XX镇XXX区X栋楼下,因三轮车摆放的位置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曾德庭手持一把水果刀朝对方乱挥乱捅,将被害人赵某1左腹部捅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当日21时许,被告人曾德庭被公安民警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曾德庭赔偿了被害人赵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2日19时,他在XXX区菜场X栋楼下卖菜,并将三轮车停在楼道口,一名男子(曾德庭)及一名女子(曾德庭的妻子)见状让其将车挪开,还扬言不挪开就放气。之后,曾德庭和曾的老婆就一起骂他,他的几个老乡过来劝架。争吵过程中,曾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把铲子和一把小刀打他,他的几个老乡帮忙将铲子抢走,并将曾按倒在地,但曾起身后用小刀对着他们几个乱捅,结果捅到了他。之后,他就被送去了医院。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18时,她下楼看到一辆三轮车停在门口,她叫车主(赵某1)把车推到边上去,赵某1把车推走后,喊了十几个老乡过来,并扬言明天还要将车停在这里。她老公(曾德庭)与对方就吵了起来,接着对方十几个人上前殴打曾德庭,打完对方就散了。3、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19时,他在XXX区X栋楼下看到2至3名男子围着一名妇女争吵。争吵过程中,又有一名男子(曾德庭)拿着一根木棍朝那2至3名男子打去,对方见状也对曾拳打脚踢,并将曾打倒在地。之后,曾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朝对方捅去,并将其中一名男子捅伤。之后,双方就分散开了。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19时10分,他和姐夫赵某1将三轮车停在XX镇XX路XXXX批发市场X栋X单元楼下。这时,一对夫妻(曾德庭与其妻子)过来叫他们不要把车停在这里,并扬言不把车开走就放气。他和赵某1将车推到外面,赵某1说明天还将车停在这,双方就吵了起来。曾德庭回去拿了把铲子过来打赵某1,他和几个老乡上前阻拦,还对曾打了几拳踢了几脚。对方见他们这边人多,掏出一把匕首朝赵某1捅去,并将赵某1捅伤。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他和赵某1系亲戚关系,案发当天,因为赵某1车子摆放问题,赵和一名中年男子(曾德庭)发生了争吵。曾回家拿了一个打磨机冲过来,但被曾的妻子抢走。曾又回家拿了一把五十公分长的木头把手的铁铲子朝他们打过来,但被陈某1及几名老乡抢了下来。之后,曾又从口袋拿出一把带木头的水果刀,直接捅向陈某1的腹部,陈某1躲开了但衣服被捅破,曾又拿着水果刀往边上乱挥乱捅,将赵某1捅伤。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他和赵某1系亲戚关系,案发当天,他在自己摊位前看到赵某1还有几个老乡和一个中年男子(曾德庭)拉扯,曾好像拿着什么东西在那打,他过去劝架时,陈某1和几个老乡已将对方手中的铁铲抢了下来。之后,曾从上衣口袋拿出一把水果刀到处乱挥,曾第一个捅的是陈某1,但陈没有受伤。曾又朝边上捅,将赵某1腹部捅伤。他看到赵受伤,上前用脚将对方手中的刀踢掉,后将赵某1送往医院。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2日,她老公和她弟弟陈某1在XXXX批发市场卖菜时,因停车问题与当地一村民发生争执,之后,她老公被对方捅伤住院,期间一直在重症监护室,直到11月15日11时许才转到病房。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及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赵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曾德庭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辨认笔录证实,程某、邹某、何某辨认被告人曾德庭是捅伤赵某1的男子。10、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2日21时50分许,办案民警从案发地提取到一把铁铲。11、指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及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位于赣州市章贡区XX镇XXX区X栋楼下及被告人曾德庭对案发地点进行了指认。1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2日21时许,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XX镇XXX场X栋楼下打架,该所民警赶赴现场时,涉案人员均已离开。之后,民警在赣南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将曾德庭抓获。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曾德庭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14、被告人曾德庭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2日19时许,他下楼时看到一辆三轮车停在楼梯口处。为不影响其儿子晚上回来停车,在询问多人也未找到车主,其老婆声称要放车子气的情况下,一名男子(赵某1)过来把车骑走,并与其老婆发生了争执。之后,他也与对方吵了起来,对方几个朋友见状围了过来,双方就打了起来。对方将他摔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他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把木柄小铲子向对方乱划乱捅,对方打他的同时将铲子也打掉了。他又从旁边捡起一把水果刀朝对方乱砍乱捅,对方见状就停止与他打架。因为当时场面很混乱,他没有注意打伤了谁,之后,双方就各自去了医院。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德庭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德庭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德庭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曾德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仍手持水果刀朝对方乱挥乱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损伤结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曾德庭致被害人赵某1重伤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曾德庭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在对方未对其人身权利形成紧迫威胁的情况下,即持水果刀朝对方乱挥乱捅,其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非被动防卫,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德庭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德庭已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德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菲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人民陪审员  蔡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