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何金花申请执行杨胜松、刘雪、张培文、顾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花,杨胜松,刘雪,张培文,顾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花,女,196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杨胜松,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雪,女,1986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培文,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顾多云,女,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何金花申请执行杨胜松、刘雪、张培文、顾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胜松、刘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何金花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3月3日的利息212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3220元的义务,张培文、顾多云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培文在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烧铺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5月起扣留被执行人张培文在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烧铺矿的工资收入每月叁仟元整(3,000元),共扣足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元整(23220元),至盘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