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某甲、申某乙与申某丙、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丙,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申某甲,女,汉族,1947年7月2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人,住原籍。申请执行人申某乙,男,汉族,1980年1月6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人,住原籍。被执行人申某丙,男,汉族,1957年6月21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人,住原籍。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1957年8月3日出生,黎城县黎侯镇人,住原籍。本院在执行申某甲、申某乙与申某丙、梁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6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某丙、梁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某丙、梁某某存款6109.3元其中(本金5759.3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300)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一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