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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松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松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598号罪犯杨松庆,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茂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庆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5608.1元(其中杨松庆赔偿11560.81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庆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5608.1元(其中杨松庆赔偿11560.8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松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杨松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松庆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1560.8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松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松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