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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707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峰,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特克斯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杨某以其与被告吴某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巴力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