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707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特克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峰,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特克斯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杨某以其与被告吴某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巴力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