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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桂录与唐海、唐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录,唐海,唐金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341号原告:王桂录,男,1940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唐海,男,43岁,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唐金仁,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录诉被告唐海、唐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桂录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唐海、唐金仁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桂录自愿撤回对唐海、唐金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收。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