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桂录与唐海、唐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录,唐海,唐金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341号原告:王桂录,男,1940年10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唐海,男,43岁,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唐金仁,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录诉被告唐海、唐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桂录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唐海、唐金仁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桂录自愿撤回对唐海、唐金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收。审判员 任星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