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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益标、刘冬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益标,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周益标,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日川村人,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益标与被执行人刘冬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