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周益标、刘冬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益标,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周益标,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下日川村人,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益标与被执行人刘冬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善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