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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邵三孩与张仕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三孩,张仕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526号原告:邵三孩,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张仕平,男,出生年月不详,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邵三孩与被告张仕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三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仕平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三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9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57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装修其位于新湖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楼房一���,约定装修款38000元,后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装修款19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就剩余的装修款19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被告张仕平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原告邵三孩与被告张仕平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装修其位于新湖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楼房一套,约定装修款38000元,后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装修款19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就剩余的装修款19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邵三孩根据装修合同给被告装修楼房,并已依约给被告装修完毕,被告张仕平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装修款,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剩余19000元的装修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利息,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原告邵三孩要求被告张仕平给付装修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仕平给付原告邵三孩装修款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邵三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计182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唐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