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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刘启荣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刘启荣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92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南路3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789375380XQ。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瑛,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健,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启荣,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诉被申请人刘启荣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在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其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刘启荣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启荣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