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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兴茹、张光杰等与牛胜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茹,张光杰,牛胜旗,牛龙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842号原告:李兴茹,女,汉族,1982年6月8日生,住伊川县。原告:张光杰,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住伊川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海霞,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牛胜旗,男,汉族,1988年9月4日生,住伊川县。被告:牛龙敬,男,汉族,1967年6月7日生,住伊川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朱振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兴茹、张光杰诉被告牛胜旗、牛龙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兴茹、张光杰于2017���5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胜旗、牛龙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茹、张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兴茹、张光杰负担。审判员  胡西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