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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85顾桂珍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桂珍,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185号原告顾桂珍,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刘强,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顾桂珍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刘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桂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桂珍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至2014年1月10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92万元。2014年3月之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或约见被告,催促其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强向原告归还借款9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刘强自2010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9日期间向顾桂珍借款合计92万元;顾桂珍以现金方式经由苏桂春向刘强交付借款92万元,2014年1月10日,刘强向顾桂珍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顾桂珍现金92万元。因刘强未能还款,故引起本案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案外人苏桂春的询问笔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顾桂珍与被告刘强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约交付借款并以诉讼方式催告被告刘强归还全部借款,被告刘强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原告归还借款92万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桂珍归还借款92万元。(以上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刘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审 判 长  夏 锋人民陪审员  杨根珍人民陪审员  吴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