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特字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谭正亮申请宣告谭孝勇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正亮,谭孝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3民特字00010号申请人谭正亮,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申请人谭孝勇,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谭正亮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谭孝勇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忠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杨崴独任审判,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谭正亮称被申请人谭孝勇系其子,于2003年月到广东省务工之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法院宣告谭孝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谭孝勇系申请人谭正亮之子。2005年与其舅舅外出至广东省外出务工,从2006年至今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的亲属及其同村一同务工的村民多方寻找,并于2017年5月17日向忠县公安局报警,寻找其子谭孝勇无果,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满十年。为此,申请人谭正亮2016年5月申请来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谭孝勇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谭孝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谭孝勇仍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居民委员会和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报警回执、证人陈远堂、谭正贵、朗朝宣、谭正亮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谭孝勇离家出走至今十年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查寻,仍没有音讯,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而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谭孝勇死亡。被申请人谭孝勇的父亲谭正亮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谭孝勇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谭孝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 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