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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忠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敬先,男,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00103501-0.被执行人王忠文,男,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执非审字第127号,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忠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忠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忠文银行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