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柳爱荣申请执行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爱荣,王晓燕,刘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2016号申请执行人柳爱荣,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亚雷,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柳爱荣申请执行王晓燕、刘亚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燕名下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大街88号3号楼1单元4层0221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1572**)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王晓燕已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王晓燕敏名下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二大街88号3号楼1单元4层0221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1572**)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东勇执行员 孙国富执行员 张丙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颍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