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郑沙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郑沙沙,女性,汉族,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振炜,男性,汉族,1992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本院执行的郑沙沙与王振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