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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海涛、姜殿新等与徐庆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涛,姜殿新,朱华,孙鹏来,朱景胜,孙孝海,徐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涛,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姜殿新,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朱华,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孙鹏来,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朱景胜,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孙孝海,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徐庆有,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涛、姜殿新、朱华、孙鹏来、朱景胜、孙孝海、与被执行人徐庆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徐庆有给付劳务费27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