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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广辉与王治安、张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辉,王治安,张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137号原告刘广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治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霞,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与被告王治安、张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辉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霞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辉撤回对被告张雪霞的起诉。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