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6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胜蓝犯抢劫、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胜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12号罪犯黄胜蓝,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巴东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黄胜蓝某犯抢劫、盗窃罪,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鄂巴东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7日,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日止。2017年5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胜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胜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个表扬、一次记功。2016年8月27日,因殴打同改罪犯被禁闭收监7天。2017年1月16日罪犯黄胜蓝缴纳罚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胜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黄胜蓝某违反监规被禁闭处分、未退赃退赔,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黄胜蓝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诉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蓝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陶雄平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