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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爱辉与被薄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辉,薄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辉,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409244417,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林张克灵屯。被执行人薄福,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604294415,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玉林张克灵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辉与被执行人薄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3,760元,在执行过程中薄福给付3,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10,7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