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魏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某某,魏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特11号申请人孟某某。被申请人魏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根让请求撤回要求宣告魏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强明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