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行审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泊头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旺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泊头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旺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1行审123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法定代表人耿云雷,局长。被执行人泊头市旺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四营乡冯三番村。法定代表人冯旺水,经理。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2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被执行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泊环罚字(2016)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泊环罚字(2016)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泊头市旺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毕木华审判员 季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