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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文谦与刘鹏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谦,刘鹏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798号 原告张文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刘鹏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谦与被告刘鹏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文谦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