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文谦与刘鹏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谦,刘鹏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798号 原告张文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刘鹏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谦与被告刘鹏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文谦负担。 审判员 邵占南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