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忠安诉徐纲、程志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9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忠安,徐纲,程志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95-1号申请人:廖忠安,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徐纲,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申请人:程志珍,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申请人廖忠安与被申请人徐纲、程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忠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纲、程志珍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钟成丽以其所有的房屋1套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相应裁定。现申请人廖忠安申请对被申请人程志珍名下的车辆予以异地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忠安申请异地查封、扣押���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志珍名下的汽车1辆(车牌号:×)予以异地查封、扣押。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