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傅某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付某琼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某国,付某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特5号申请人傅某国,男,194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付某琼,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人傅某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付某琼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19日,申请人傅某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付某琼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傅某国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付某琼死亡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傅某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付某琼死亡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